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(mou)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(jian)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(dao)致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(jie),從(cong)而(er)使(shi)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(yan)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(fen)。
雙方在(zai)簽(qian)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(bei)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(you)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(er)來,但(dan)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合(he)同(tong)中(zhong)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(yao)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