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(yan)深(shen)度不(bu)夠(gou),從而造成(cheng)決(jue)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(gong)機(ji)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(la)小車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(hua)格式(shi)合同(tong)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(tong)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(bei)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進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的(de)使用(yong)管理(li)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備現(xian)場管理(li)(li)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(yao)選擇(ze)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