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(wu)。
如(ru)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(jiao)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賃時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(jie)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(bu)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(que)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(wei)修(xiu)由(you)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(ru)施工現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(bei)的(de)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