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(zhong)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賃(lin)時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(da)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(ge)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(she)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