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(ti)如下(xia)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(cheng)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(shi)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(da)型機(ji)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設(she)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(ge)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