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(wei)租(zu)賃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(huo)工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(zu)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(xie)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負責(ze)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(shan),施工(gong)(gong)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(shan)和未制定(ding)租賃(lin)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(li)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(bu)可(ke)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